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科研专项”)管理,提高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引导农业科技人员建立诚实守信的科研文化,根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为承担行业科研专项的首席专家。项目细化任务主持人和参加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其他专家,可由各项目首席专家和执行专家组参照本办法进行评价。
第三条 首席专家信用评价工作,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和财务司负责实施;项目细化任务主持人和参加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的其他专家信用评价工作,由各项目首席专家和执行专家组负责实施。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配合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建立专家信用评价管理数据库系统,并负责维护。
第四条 信用评价周期与项目实施周期相一致。项目实施期内,每年12月初至下年度1月底进行年度评价,项目实施终结年度进行综合评价。项目细化任务主持人的年度评价和综合评价,可结合项目年度总结和内部验收实施,由首席专家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通过行业科研专项网络管理平台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第五条 本办法重点对项目日常管理进行信用评价。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指标、社会经济效益指标等通过项目验收程序进行考核,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首席专家信用评价不合格。
第六条 信用评价的总分为100分。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20分)、项目业务管理(30分)、项目财务管理(30分)和学术行为管理(20分)。每一项内容评价最低得分为0分。
第七条 项目组织管理评价特指对首席专家的项目组织管理工作进行评价。17分以上为优秀,14-16分为良好,12-15分为合格,11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否专门制定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制度。
(二)是否进行项目流程资料整理,档案资料是否健全并归档。
(三)首席专家与第一承担单位内部相关管理部门之间是否实现良好协调和有效合作。
(四)项目协作单位之间的科研进展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影响项目整体进展,或协作单位存在违规现象。
第八条 项目业务管理评价特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管理工作进行评价。25分以上为优秀,21-24分为良好,18-20分为合格,17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否无故不参加项目主管部门正式组织召开的项目启动、项目交流、项目总结等相关会议。(由于特殊原因向项目主管部门请假获得批准的除外)
(二)是否成立项目执行专家组;是否每年定期组织召开1-2次以上执行专家组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变更是否正式行文上报相关部门。
(四)是否按规定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的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轻简化实用技术报告、科研进展报告等各类材料。
(五)是否按规定每月度在行业科研专项网络管理平台上填报科研信息。
(六)是否按规定每月10日前在行业科研专项网络管理平台填报上一月度经费支出情况。
第九条 项目财务管理评价特指对项目经费规范管理工作的评价。25分以上为优秀,21-24分为良好,18-20分为合格,17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否单独设账、实行专账管理。
(二)是否履行规定程序转拨项目经费。
(三)是否履行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四)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五)项目财务资料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凭证是否符合财务要求。
(六)是否存在资金使用方面的重大违规现象。
第十条 学术行为评价特指对项目专家的学术行为进行评价。17分以上为优秀,14-16分为良好,12-15分为合格,11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具体内容包括:
(一)重大项目汇报、项目总结、项目验收材料中引用他人成果是否注明出处。
(二)在项目汇报、项目总结、项目验收中,重大技术成果是否多头交账。
(三)是否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管理使用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
(四)项目产生的论文等成果,是否标注“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中英文)”。
(五)是否发生违规违纪事项,如伪造项目成果,形成虚假的检查评估和验收结果等。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在85分以上的为优秀、71-84分为良好,60-70分为合格、6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项目组织管理、项目业务管理、项目财务管理和学术行为管理中任何一项得分为0分,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对于信用评价优秀的首席专家,优先支持所承担项目滚动实施。对于信用评价不合格的首席专家,5年内不得主持和参加行业科研专项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