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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合格农产品造成损害要赔偿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0-12-17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农产品包括: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产、销售上述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农产品存在缺陷。如“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二是存在损害事实,即上述农产品对消费者人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已经产生损害。三是消费者人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是由于农产品缺陷造成的,即两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生产者、销售者方可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从方便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农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农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的,农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也就是说,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两者不予赔偿,消费者可以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本法把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与农产品生产者和其他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使受损消费者多了一个救济途径,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增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责任意识,组织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场交易,切实承担起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义务。
  摘编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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