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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对接”盘活农村金融

    近年来,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变化,有效地引领和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客观来说,农村信贷约束、资金外流、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不相适应、不匹配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我国中、西部地区,高效率的农村资本运行机制还没有形成,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良性互动发展尚需完善,农村金融依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块短板。为盘活农村金融,实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建议从满足“三农”金融需求和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功能的视角,着力搞好两个“有效对接”,逐步建立供求均衡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
    1.搞好正规金融供给与企业金融需求的有效对接。①实现正规大型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金融需求的有效对接。正规大型金融机构的商业信贷交易规模较大,担保条件要求严格,而龙头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已参与到城市经济的市场分工中,利润水平及担保资格都能符合正规金融机构的要求,加之有相对完善的会计信息系统,可提供经营财务信息,因此二者资金供需对接具有可行性。如中国农业银行等将部分业务定位在农村的大中型涉农企业,在坚持商业化经营的前提下,建议继续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②实现正规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与乡镇企业、中小型民营企业金融需求的有效对接。乡镇企业、中小型民营企业的金融需求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单个企业所需要的资金数额相对较小,但由于数量多,信贷资金需要量大,借贷风险也较大,由于其自身在资产水平上的有限性,使得他们不能像龙头企业那样较为容易地从正规大型金融机构获得商业贷款。而正规中小型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相对于大银行在成本控制上有很大优势,而且比较熟悉本地信贷客户,可根据其还款的信誉状况来控制贷款额度,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同时,二者通过市场交易,企业获得发展资金,金融机构也能获得更高的收益。
    2.搞好各种类型小额信贷与农户金融需求的有效对接。农村小额信贷,主要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正规、非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农户的信誉状况为根据,在核定的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或少抵押担保的贷款。农户虽然常被认为是“弱势群体”,但其借贷需求一般不高,许多农户的还贷能力还较强,对其开展金融服务也有盈利和发展的空间。因此,可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信贷交易机制,提高农户贷款覆盖面,扩大无抵押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通过小额信贷、联户贷款等方式,不断增加对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要鼓励小规模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通过社员把资金以入股的方式集中起来实行互助,可以有效解决农民短期融资困难的问题。对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允许和引导通过吸引社会资本等开展民间借贷,使其在法律框架内提供小额信贷等金融服务。
    为实现以上两个“有效对接”,可采取以下配套措施:一是建立新型农村贷款抵押担保机制,以分担农业信贷风险。在全面总结农户联保、小组担保、担保公司代为担保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农业生物资产(包括农作物收获权、动物活体等)、农业知识产权和专利、大型农业设施、设备抵押担保等新型农村贷款抵押担保方式,降低农贷抵押担保限制性门槛,鼓励引导商业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抵押担保业务。二是深化政策性金融改革,引导农业发展银行将更多资金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通过发行农业金融债券、建立农业发展基金、进行境外融资等途径,拓展农业发展银行资金来源,统一国家支农资金的管理,增加农业政策性贷款种类,把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办成真正的服务农村基础设施等公共品、准公共品投融资的银行。三是建立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运用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允许各种符合资格的保险机构在总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并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四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和监管制度。目前,农村金融发展法律体系滞后,亟需规范。建议在《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中增加农村金融准入条款;制定《民间借贷法》,将民间金融纳入法制化轨道;适当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充分竞争,防范农村金融风险;以法律形式明晰农业银行支农责任,明确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商业性金融业务范围,对政策性业务进行补贴;加强对利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建立农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促进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规范运行;适当修改《保险法》,制定新的《农业保险法》,增加政府补贴条款,规定建立农业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等制度。